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5年度,93號
IPCM,105,刑智上易,93,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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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愛增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涉妨害秘密罪,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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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