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05年度,3號
IPCV,105,民著上,3,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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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
民著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 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可循。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著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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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