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上訴人 姜學鵠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21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具狀陳報,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有販售非由上訴人公司供
給之原物料產品之情形後,有無以此為終止授權合約事由之意思
表示?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上訴人提出104 年1 月15日律師函
及104 年2 月2 日存證信函所載之終止事由,均未包含上訴人主
張之上開事由,有查明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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