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96號
IPCA,105,行專訴,96,2017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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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原   告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玠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和信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野口正義  
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專利代理人
黃政誠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野口正義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3 月16日以「量測立體物件之系統」向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後修正為8 項),
經被告編為第9910764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407
07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
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3 年6 月20日對
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4 年8 月1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刪除請求項1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
請求項2 至8 ,計7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
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5 年5 月4 日以(
105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52054975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104 年8 月1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
項2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舉發駁回」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 年10月26日以經訴字
第105063107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
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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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