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林曉晴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妍旭律師
陳景筠律師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黃麗蓉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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