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3年度,11號
IPCV,103,民專訴,11,201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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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林曉晴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妍旭律師
  陳景筠律師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黃麗蓉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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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