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原 告 謝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孝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以「 具有多重傳訊備援功能之保全主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15074 號進行形 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9187 號專利(下稱系爭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 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 人多次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其最後所提104 年10月14日更 正本係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1及12刪除,並將原請求 項10更正為獨立項請求項10及13),原告就系爭專利之更正 亦多次補充舉發理由。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4 月8 日( 105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52042398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104 年10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10、13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9 、11至12舉發駁回」之 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0、13舉發不成立 」之部分,對之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9 月1 日經訴字 第105063095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不服之部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並命被告另為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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