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5年度,2號
IPCV,105,民商訴,2,2016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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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賢妮   
張賢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50,0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135,00
0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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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