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范佑臣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間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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