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著訴字,105年度,1號
IPCA,105,行著訴,1,20160923,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范佑臣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間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