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
財產所有人 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益巨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被告陳福來詐欺等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福來詐欺等案件,被告陳福來與訴外人○○○ 、○○○所生產之「皇家企鵝紅葡萄酒-皇家企鵝卡本內蘇 維儂紅酒」(下稱藍標紅酒)、「皇家企鵝紅葡萄酒-皇家 企鵝希哈紅酒」(下稱紅標紅酒)均係在中台製酒公司(址 設:新北市○○區○○里○○000 ○0 號)之廠房所製造, 竟虛偽標記原產地為澳洲,致使全聯實業股份公司(下稱全 聯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本件藍標、紅標紅酒均為自澳洲進 口之澳洲皇家企鵝紅酒,而與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 富淶公司)簽訂供銷合約書,大富淶公司遂以每瓶新台幣( 下同)136 元至229 元不等價格販賣上開紅酒銷予全聯公司 ,並由全聯公司依實際售出數量及約定之分配比例支付價金 予大富淶公司,大富淶公司因而獲取藍標紅酒價金694 萬93 36.37 元、紅標紅酒價金644 萬832.17元之不法利益,是大 富淶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 收程序。
三、本件大富淶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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