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5年度,57號
IPCA,105,行商訴,57,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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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百恩(Brian.Z.Lee)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代理局長)
參 加 人 英商佳士得有限公司(Christie Manson & Woods
      Ltd.)
代 表 人 尼可拉斯 J 艾爾瑞/ 莎拉金(Nicholas J ELDRED
/Sarah GHINN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英商佳士得有限公司
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佳士得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7日以「佳德」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 類之「拍賣服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 列為註冊第15737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英商佳士 得有限公司於102 年7 月3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於 104 年7 月3 日以中台評字第H01020119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105 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1050630126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英商佳士得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 職權命英商佳士得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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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