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蔡孟祥
黃乃傑
呂紹凡律師
許瀞心律師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康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代表人張錦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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