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2號
IPCV,104,民專訴,2,2016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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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蔡孟祥   
黃乃傑   
 呂紹凡律師
許瀞心律師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康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代表人張錦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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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