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5年度,46號
IPCA,105,行商訴,46,20160614,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映象帝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中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
代 表 人 塔米琳柯雷(助理秘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27日以「INDIGO FILMS INTERNATION AL CO., LT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資本投資、投資之諮詢 顧問、信託投資公司」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147767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 自100 年10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嗣美商六洲酒 店集團於103 年10月21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 第2 款所定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 查,以104 年7 月27日中台廢字第1030509 號商標廢止處分 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資本投資、信託投資公司」部分 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廢止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對前揭處分有關廢止成立之部分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1 月27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018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美商六洲酒店集團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1頁


參考資料
映象帝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