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
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馬蕙蘭
9樓
輔 佐 人 吳媚娜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烱烽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浴沂
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 年8 月4 日9 時3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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