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5年度,35號
IPCA,105,行商訴,35,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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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原   告 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宥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江立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英商芳鄰零售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莎拉瓦特蘭德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芳鄰零售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19日以「babynext及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報章廣告設計 、雜誌廣告設計、網路廣告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廣告 美術設計、型錄設計、商標設計、產品簡介設計、企業識別 體系設計、廣告模型設計、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 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廣告版面設計、廣告、戶外廣告、電 視廣告、電視商業廣告、電台廣告、電台商業廣告、郵購型 錄廣告、廣告製作、廣告促銷模型製作、廣告資料更新、各 種廣告招牌製作、廣告專欄製作、廣告稿撰寫、廣告代理、 傳播媒體廣告時段租賃、廣告宣傳、樣品分發、張貼廣告、 廣告宣傳品遞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電腦網路線上廣告 、商品現場示範、廣告宣傳本出版、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 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店櫥窗裝飾、商店擺 設設計、廣告片製作、市場行銷、電話行銷服務。建立電腦 資訊系統資料庫、電腦資料庫資訊編輯、電腦檔案管理、電 腦資料庫管理、電腦文字處理、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 。網路拍賣、拍賣、古董拍賣、珠寶拍賣、藝術品拍賣。電 視牆租賃、廣告牆租賃、電子廣告看板租賃、網路廣告看板



租賃、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空間租賃。百貨公司、超級 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量販店、百貨商店 。文教用品零售批發、育樂用品零售批發、電腦軟體零售批 發、電腦硬體零售批發、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服務及其 餘第9 類、第16類、第28類、第38類、第41類、第42類及第 43類之商品或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 註冊第157165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3 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嗣英商芳鄰零售業有限 公司(芳鄰零售業公司)以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35類服 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指定 使用於第35類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 規定,以104 年5 月25日中台異字第G1020462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2月21日經訴字 第104063166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芳鄰零售 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芳鄰零 售業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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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