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輔 佐 人 蔡孟祥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黃乃傑
被上訴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湯舒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象敏專利師
王瑤珮
蔡佳芬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409962 號「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7 之權利範圍,依專利法第 9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96條請求排除 侵害及銷燬系爭產品、生產工具及原料,現由本院以105 年 度民專上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 銷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 人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提出舉發之申請,目前進度為智慧局函請被上訴人就上
訴人第二次更正出具意見(見本院卷第233 頁)。經核被上 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 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 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 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 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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