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原 告 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後藤泰行 原 告 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田地司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被 告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呂書瑋律師 游象敏專利師 李孟儒專利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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