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超微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進喜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16日以「光學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6項,嗣於99年2 月2 日修正為6 項 ,被告編為第9610903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及發給發 明第I3254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 26條第2 、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旋於103 年9 月4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經被告審 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 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以104 年3 月27日(104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420405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4 日之 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以104 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11960 號訴願決定書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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