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著訴字,104年度,5號
IPCA,104,行著訴,5,201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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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
原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慶壽(董事長)
原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原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原   告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恒慈(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一0五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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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