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120號
IPCA,104,行專訴,120,2016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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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博欽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樓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平三(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1日以「具複數盒體之 密封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 告編為第10220059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549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齊毅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齊毅公司)於102 年12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0日(104 )智專三 (一)01128 字第104206488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 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4 年10月28日經訴字第1040631589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毅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齊毅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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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