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原 告 盧森堡商‧奇史塔投資公司(KEYSTAR INVESTMENT S S.A.)代 表 人 克勞德‧季默、H.H.J.(羅伯)凱莫林(董事)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美宏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球新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阿財(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張東揚律師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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