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瑞典商卡巴斯克公司Keypasco AB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歐政儒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蓋特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向可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
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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