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3年度,11號
IPCV,103,民專訴,11,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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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張澤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蘇妍旭律師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黃麗蓉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玉崇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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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