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郭建中律師 陳怡晴律師 施可秀 被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被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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