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 告 美商‧卡洛琳娜‧海瑞拉公司(CAROLINA HERRERA , LTD.)代 表 人 安娜帕拉瑞斯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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