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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42號
IPCA,104,行商訴,42,2015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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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原   告 美商‧卡洛琳娜‧海瑞拉公司(CAROLINA HERRERA
             , LTD.)
代 表 人 安娜帕拉瑞斯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
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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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