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
原 告 緯聖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發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子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林子聰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聰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林子聰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0日以「跑天下」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裝、大 衣、外套、運動服、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 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吊褲帶」商品,向 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09439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於101 年5 月24日以系爭商標之註 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註冊時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之適用,於103 年11月24日以中台異 字第101049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10 4063063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林子聰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林子聰 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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