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72號
IPCA,104,行商訴,72,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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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原   告 瑞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勁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修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勁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以「RAT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 提供測試機之電腦軟體程式設計服務、提供測試機之電腦硬 體諮詢服務、提供印刷電路板測試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諮詢 服務、提供印刷電路板品質檢驗測試服務、提供印刷電路板 光學檢驗測試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審定第154292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 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 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中台異字第10 1101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 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103 年8 月22日經訴字第10 306105730 號訴願決定書,就原處分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於「提供印刷電路板測試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提 供印刷電路板品質檢驗測試服務、提供印刷電路板光學檢驗 測試服務」部分服務,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為異議不成立之部分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 部分訴願駁回並確定在案。經被告就撤銷部分重為審查,以 103 年11月25日中台異字第103066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提供印刷電路板測試技術研究和技術開 發諮詢服務、提供印刷電路板品質檢驗測試服務、提供印刷 電路板光學檢驗測試服務」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以104 年4 月28日經



訴字第104063062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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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