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3年度,31號
IPCV,103,民專上,31,2015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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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侯山田
上 訴 人 林碧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1,650,
000+500,000 =2,150,0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
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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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