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44號
IPCA,104,行商訴,4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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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
原   告 匠人創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諭芬 
輔 佐 人 李明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代 表 人 梅根L.馬丁Megan L. Martin (Vice President)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以「ARTINN及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 之「背包、腰包、鞋袋、運動用提背袋、運動包、陽傘、高 爾夫球傘、雨傘、皮製帶」、第25類之「吸汗內衣、裙子、 褲子、運動服、休閒服、外套、夾克、毛呢夾克、袖套、雨 衣、女鞋、男鞋、鞋、運動鞋、童鞋、鞋釘、運動帽、無邊 帽、帽子、腰帶」、第28類之「高爾夫球、高爾夫球座、高 爾夫球桿套、果嶺高爾夫球位置標誌器、高爾夫球具袋、運 動用具袋、揮桿練習器、高爾夫球手套、帶輪高爾夫球具袋 、不帶輪高爾夫球具袋、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桿握把膠套 、高爾夫練習用發球機、高爾夫用草皮修補器、運動員用松 香、運動用護腕、運動用護腰」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經該局審查,於101 年7 月1 日准列為註冊第152649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以 103 年9 月17日中台異字第101079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被 告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 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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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匠人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