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山田及林碧鳳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589,100 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用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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