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六乘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被 上 人 元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平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平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
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98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80,000 元,
排除侵害部分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 元,見原審
卷一第252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請求刊登報紙
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103元,上訴人已繳納45,055元,應補繳20
,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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