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3年度,44號
IPCV,103,民專訴,44,2015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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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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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