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複代理人 游登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複代理人 曾景晃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饒平
被 告 黃定方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 告 林清和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
法定代理人 曾清煙
被 告 莊水吉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廖超祥
被 告 馬幼竹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被 告 金壽豐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李姿璇律師
輔 佐 人 韓立民
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被 告 涂夢俠(金世添之繼承人)
被 告 金之傑(金世添之繼承人)
路三段111 巷22號2 樓
被 告 金之怡(金世添之繼承人)
路三段111 巷22號2 樓
被 告 金之彥(金世添之繼承人)
路157巷78號8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劉偉立律師
輔 佐 人 彭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43頁第8 行至第14行,關於「「是否提供射頻識別功能」作為其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藉由天線裝置與射頻識別裝置之連接或中斷,作為判斷電子封條是否遭外力破壞之方法,則對於「天線裝置」為何種天線(例如全向天線、定向天線、偶極天線或是環形天線) ?系爭專利之電子封條如何剪斷才能使「天線裝置」與「射頻識別裝置」無法接收或發射電磁波,系爭專利說明書皆須明確且充分揭露,才能使系爭專利所屬」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第55頁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2 月6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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