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原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振奇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薇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亦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散熱風扇之轉子組薄形強化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 編為第99222756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 年3 月18日核准專 利後,發給新型第M40304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陳薇亦以 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智專三(二) 04024 字第103202337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以103 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10306108160 號為訴願駁回之 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陳薇亦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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