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101號
IPCA,103,行專訴,101,2015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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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邰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法第42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2 月1 日以「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向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91 101863號審查,於92年8 月8 日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 第18647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又參加人復在97年 10月9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僅更正第1 項及第3 項 部分內容,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為12項),經被告於98年 6 月1 日核准更正並公告。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 90年10月24日公布,91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 月17日(103 )智專三(二 )04099 字第10320071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3 年10月1 日經訴字第103061094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以及被告 應為舉發成立撤銷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之處分。本院認 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得 按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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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