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3年度,133號
IPCA,103,行商訴,133,20150108,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義大利商‧薩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艾多‧羅薩里歐‧迪‧司代西歐(經理人)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旺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芝妮(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旺比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亦為 同法條第3 項所明定。
二、參加人旺比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7 LINE SEVEN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鉛筆、自動鉛筆、粉蠟筆、筆 心、原子筆、彩色筆、水彩筆、螢光筆、白板筆、鋼珠筆、 免削鉛筆、中性筆、蠟筆、鉛筆心、筆盒、筆袋、墊板、橡 皮擦、鉛筆盒、切割墊板、事務用橡皮擦」商品及第18類之 「背包、書包、腰包、皮箱、旅行箱、手提旅行箱、手提袋 、購物袋、購物網袋、行李箱、登山袋、露營袋、手提包、 旅行袋、便當袋、運動用提背袋、運動包、海灘袋、帆布背 包、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 冊第1592809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102 年8 月1 日至112 年7 月31日)。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開商標法各條款規定之 適用,以103 年4 月8 日中台異字第1020807 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 經濟部於103 年8 月29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950 號訴願決 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1頁


參考資料
義大利商‧薩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