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3年度,111號
IPCA,103,行商訴,111,201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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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代 表 人 韓特安特朗斯(Hien Tran Trung)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以「Koradior」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鞋; 腰帶;泳衣;滑水裝;初生嬰兒服;嬰兒褲;帽子;襪子; 服飾用手套;披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1536843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9 月16日 起至111 年9 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 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 查,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商標法之規定,以102 年11月 20日中台異字第101099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7 月8 日經訴字第103061068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故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有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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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