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重附民更二字,101年度,1號
IPCM,101,重附民更(二),1,2014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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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范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   
被 告 王世均   
              6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邱仙化,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本 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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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