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明
上 訴 人 吳美容
劉淑鈴
被上訴人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列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