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原 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
代 表 人 布魯‧賀伯特(Blum Herbert)
訴訟代理人 徐火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張豐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所
為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撤銷訴訟」及援引「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課予義務訴訟」及「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法第239 條準用上開條文之規定 裁定更正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又同法第307 之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 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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