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原 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
代 表 人 布魯‧賀伯特(Blum Herbert)
訴訟代理人 徐火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張豐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豐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訴外人張豐薪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以「OCBLUM設計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核准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6 類之「金屬製腳輪、金屬製鎖、金屬製管接 頭」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 556604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11 年12月 31日止(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30 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另原告經通知仍未補正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異議理由,以102 年12月25日中台異 字第G0102025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0款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 11、12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 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5 月21日經訴字第10306104550 號 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為 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張豐薪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張豐薪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 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張豐薪以書狀陳述意見。爰依 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