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3年度,31號
IPCM,103,附民上,31,20141020,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  
被上訴人   棠雍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立雍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 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智
附民字第1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490 條、第3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 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 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向原審提出之聲明 上訴狀(見本院卷第9 頁),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 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 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1頁


參考資料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棠雍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