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55號
IPCA,103,行專訴,55,201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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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欽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9 月11日以「具有保護縫線區域防潮、防 塵的PP編織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64 25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7年12月4 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 M35052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8年2 月11日起至107 年9 月10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 准時即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修正前 )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以102 年11月25日(102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 221615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 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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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