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春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第3 項之上訴利益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650,000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2,650,000 元(計算式
為1,000,000+1,650,000=2,65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
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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