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3年度,69號
IPCA,103,行商訴,69,201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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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原   告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挺惶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鄭楊淑珠  
代 理 人 韓瑞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楊淑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鄭楊淑珠前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以「媚惑SEXUAL URGEL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育樂用品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 ;醫療器材零售批發;婦嬰用品零售批發;美容用具零售批 發;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廣告空間 租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 冊第157117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2 年12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2031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2 日經訴字第10306102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則鄭楊淑珠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鄭楊淑 珠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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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