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吳祚大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許睿芝律師
陳和貴律師
複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上訴人 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楊哲明
被上訴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黃建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9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期間為9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 月28日止(本院卷第1 冊第112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然註 冊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之權利人原均為訴外人美商 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嗣於101 年2 月29日獲准移轉登記予 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 冊第87至88頁之商標 登記資料,並有本院調閱之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審 定卷)。茲命兩造於103 年8 月15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