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上訴人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雄
被上訴人 陳朝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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