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130號
IPCA,102,行專訴,130,20140606,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功林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弘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陳銘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5日以「具多層次延展面 之水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1項, 經被告編為第9922061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4010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 證據2 之99年1 月11日公告第98204595號「多功能水槽改良 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3 之97年8 月1 日公告第97200770 號「水槽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4 之96年5 月1 日公 告第95215136號「水槽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5 之99 年3 月11日公告第98216543號「一體成型的槽體構造」新型 專利案、證據6 之81年6 月21日公告第81204170號「抽屜軌 道之改良」新型專利案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100 年8 月10日提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計1 項)。 案經被告於102 年1 月24日以(102 )智專三㈢06020 字第



10240171580 號函通知參加人就系爭專利更正本表示意見, 並於102 年6 月21日與雙方進行面詢後,被告乃依該更正本 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 102 年6 月27日(102 )智專三㈢06022 字第102208436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1頁


參考資料
功林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