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被上訴人 Inpro II Licensing SARL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Spiro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顏于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原訂民國103 年6 月12日
上午9 時25分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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