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原 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被 告 梁宜琪即吃七碗米糕店
兼法定代理人 梁宜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梁宜琪即吃七碗滿月油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宜琪即吃七碗米糕店(原名吃七碗滿月油飯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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