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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